近日,多家航空公司“临时改机型”引发关注。
有网友反映,乘坐的航班在起飞前一天临时变更机型,要么是大飞机变窄体机,要么是靠窗座变成中间座位。
“临时改机型”算违约吗?航空公司提出“机型不保证、不退不改”又是否合法?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:我觉得是一种违约行为,因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消费者购票之后,航司应当按照有效客票里面记载的信息,包括座位号、机型提供服务。
座位和机型固定下来之后,它已经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。
如果变更的话,实际上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。
而针对航空公司运输条款中提到的“机型不保证、不退不改”的条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该条款也涉嫌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。
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: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当中使用格式合同条款的,不能够通过格式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,或者说去限制消费者权利。
航司通过这个条款,可以去更改机型,或者机型变更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,实际上就是排除了消费者更改机型之后维权的权利。
或者说也是免除了自身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。
专家:临时更改机型座位 属降低服务标准